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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建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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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要如何界定 运输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1日 来源:呼和浩特保管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刘荣建律师,呼和浩特保管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

 刘荣建,呼和浩特保管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要如何界定

  对于运输合同,因为它的发生地以及合同的履行地都是变化着的,因此对于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的管辖权应该怎么确定就非常重要了,因为这个是与其他合同的性质有些不同的,运输合同在履行地上是没有一个固定的地方,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要如何界定。


  一、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要如何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处理法院管辖的问题时的基本原则


  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风险承担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我国的合同立法,除较普遍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条件外,同时还规定了特别法定风险转移原则;并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允许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另行采用约定风险转移的法则,以作为对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条件的补充。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标的物风险负担采取交付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要如何界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管辖权怎么确定,管辖权应该属于于哪一个法院,这个在审理案件时是非常重要的,发生合同纠纷时,运输合同因为性质的不同,管辖权的确定也有所不同。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运输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货物的运输,一般来说都是要经过长时间以及长距离的运输的,所以在这个期间难免的会一些损坏或者违约出现,但是在法律中是有相应的免责事由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运输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运输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二、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承运人之间的内部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参考法条:《合同法》


  第31、293~303、308、311、313、314~316,317条。


  违约


  托运人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人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


  不可抗拒;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货物的合理损耗;


  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运输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运输合同在现在的使用是十分的广泛的,但是在签订的时候还是要多注意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